潭县发改〔2023〕13号 关于调整湘潭县城区供水价格的批复

湘潭京湘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规范我县城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620号)等有关规定,通过市场调查、成本监审、听证会议、风险评估、价格审议、合法性审查,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适当调整湘潭县城区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三类供水价格标准

  1.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2.4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水价3.6元/立方米;第三阶梯水价5.2元/立方米。
  2. 非居民用水3.7元/立方米。
  3. 特种用水9.8元/立方米。

二、优惠政策

继续对城乡经济困难家庭执行用水优惠政策。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户每户每月免收8立方米水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每户每月免收6立方米水费。

三、其他供水价格政策规定

  1. 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居民用户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2.4元/立方米执行。
  2. 阶梯水量及计量缴费周期。(以5口之家用水为基数)
  • 第一阶梯水量0-20立方米(含)/月/户;
  • 第二阶梯水量20-30立方米(含)/月/户;
  • 第三阶梯水量30立方米以上/月/户。

6口之家及以上的,每增加一人,每户每月第一阶梯增加4立方米用水量;第二阶梯增加3立方米用水量。

阶梯水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用水量在周期之内可累计、可结转,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1. 对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在供水主管部门实行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定额(计划)用水量以内部分执行规定的到户终端水价,超计划、超定额在20%以内的水量加价50%,超计划、超定额超过20%不足40%的水量加价100%,超计划、超定额在40%以上的水量加价150%。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四、伴随水价征收的其他收费

根据湖南省发改委 湖南省住建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快城市供水价格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发改价服〔2014〕1044号)规定,不论是否启动水价调整程序,水资源费征收一律从2015年1月1日起按取水量和新标准执行到位。

城市供水企业可同时从2015年1月1日起按每立方米不超过0.125元(取水量与售水量之比不超过1.5625:1)相应上调终端水价,今后水资源费标准每提高1分钱,终端水价可同时相应提高1.5625分,本次水资源费调整为0.12元/立方米计入终端水价;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相关文件规定直接计入终端水价。

五、其他有关事项

  1.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 非居民用水主要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游泳池用水等。部队生活用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集体宿舍生活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医疗机构和幼儿园生活用水、托育机构用水、养老院和福利院以及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
  3. 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洗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继续对城乡经济困难家庭执行用水优惠政策。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户每户每月免收8立方米水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每户每月免收6立方米水费。

六、政策宣传

供水价格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你公司应向社会公告,通过新闻媒体、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向用水单位和居民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人民群众广泛理解和支持,并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确保调整城区供水价格平稳实施。

七、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水价自2023年8月1日起第二次抄见表量执行,第一次抄见表量按原价格执行。原《湘潭县物价局关于调整县城区供水价格及试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批复》(潭价发〔2014〕27号)自动废止。

附表:湘潭县城区供水价格及终端水价执行标准

湘潭县城区水费有调整

湘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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